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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jù)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diào)查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lián)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nèi)容:
如果科學界的聲譽由于學術不端行為的頻發(fā)而受到嚴重損害,敗壞了科學研究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那么必然會阻礙科學的進步,因為做科學研究是需要全社會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資金的提供,需要有一個比較好的科研環(huán)境的。 沒有了這些因素,科學就很難發(fā)展。 2、學術不端行為也直接損害了公共利益。 科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國家資金,學術造假就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 有的學術造假是和經(jīng)濟腐敗相勾結的,是為了推銷假藥、假產(chǎn)品的,那么就是在騙消費者的錢,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diào)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有客觀的證據(jù)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jù)職權,主動進行調(diào)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